省社保中心:關于貫徹落實豫人社規〔2020〕4號文件若干問題的通知
豫社保〔2020〕30號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省直管縣(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有關問題的通知》(豫人社規〔2020〕4號)規定,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工作,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參保補繳辦理
(一)申請補繳職工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涉及多個用人單位的,由相關用人單位分別在各自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繳。用人單位申請補繳時,應一次性申請辦理全部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補繳手續,因故不能繳足核定補繳時段養老保險費的,按照從后往前的順序補繳,未補繳時段以后不再補繳。
(二)補繳后有關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按國家及我省現行政策規定辦理。
二、關于職工身份及補繳時段
(一)認定原固定制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身份,應以原始檔案中縣級以上原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的正式招工手續或轉正定級手續為依據。
原始檔案中記載的1995年1月1日前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的連續工齡核定為允許補繳時段。1995年1月1日《勞動法》實施后在單位就業期間應繳費而未繳費的,以勞動合同及歷年工資發放表等原始資料原件能夠證明的勞動關系存續時段,核定為允許補繳時段。無法認定勞動關系存續的時段,不允許補繳。
(二)提供的原始檔案、勞動合同、工資發放憑證等原始資料應能充分證明職工身份及連續工齡、勞動關系存續等應繳費而未繳費時段。
(三)申請補繳時,用人單位應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含“提供的申請補繳材料真實、合法、有效;否則,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后果”的承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現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等違法情形的,應當拒絕受理,并退回申報材料。
三、關于政策銜接
(一)已參保單位及其參保職工未按征繳計劃繳納而形成的歷史欠費,亦按照豫人社規〔2020〕4號文件規定加收滯納金。已經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過的滯納金和利息不再按豫人社規〔2020〕4號文件重新辦理。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企業等單位應繳而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段,原則上按照豫人社規〔2020〕4號文件規定的辦法補繳。但企業等單位補繳時,如有職工已按《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企業等單位工作期間繳費年限等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豫人社辦〔2019〕60號)辦理了補繳的,經單位提出,其他應補繳而未補繳的職工亦可按豫人社辦〔2019〕60號文件補繳。已按豫人社辦〔2019〕60號文件辦理補繳的,不再重新辦理。
(三)申請參保補繳的職工辦理補繳后,首次參保的,以補繳起始時間為參保時間。已參保職工補繳參保前時段的,以補繳起始時間重新認定參保時間。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關于辦理權限
(一)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參保補繳業務辦理情況,每月匯總后,填制《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業務備案匯總表》(附件1)一式兩份,報所屬省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省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所轄縣(市、區)補繳業務加強指導,重點稽核,發現違規辦理參保補繳的,要責令整改并嚴肅處理。各省直管縣(市)的參保補繳業務辦理情況報省社會保險中心備案。
(二)申請補繳時,申請補繳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3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同意后,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申報核準時,需填制《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資格核準表》(附件2)一式三份、《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資格核準匯總表》(附件3)一式兩份,隨同申請補繳材料一并呈報。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工作。
(二)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認真審核,不得擅自擴大參保補繳范圍,確保全省政策執行統一。
(三)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社會保險中心報告。
附件:1.縣(市、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業務備案匯總表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資格核準表
3.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資格核準匯總表
2020年7月22日